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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1死2伤“醉驾”事故,又一次给“怀有侥幸心理”的市民敲响了警钟,请广大交通参与者认真吸取上述血的教训,时刻勒紧交通安全之弦,切实做到“酒后不开车,开车不喝酒”。
随着电动自行车数量的逐渐增加,交通事故也日渐增多,随之而来的安全问题逐渐凸显。电动自行车驾驶员作为交通参与者中的弱势群体,极易成为交通事故的受害者,且很多身处险境中的电动自行车驾驶人不以为然,也因此付出了沉痛代价。
跟随蜀黍来看看
发生在我省各地的
电动自行车事故案例吧
其中一例发生在
永安市燕江中路南门头肯德基门口路段
福州
2022年4月18日8时39分许,陈某某驾驶无牌电动自行车(后载史某某)沿省道308线行驶至省道308线144公里850米甘蔗昙石环岛路口,往左忽然转弯变道时,与左侧车道由李某驾驶的小型轿车发生碰撞,造成李某某及史某某受伤,两车局部损坏的交通事故。
陈某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肇事环形交叉路口转弯时忽然猛拐,致本事故发生,是造成本事故的主要原因;李某驾驶机动车途经肇事交叉路口时,未注意观察路面上的交通状况,未确保安全驾驶,致本事故发生,是造成本事故的次要原因;史某某在本事故中无过错。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陈某某应负本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某应负本事故的次要责任,史某某不负本事故的责任。
车辆在转弯或变道之前一定要先开启转向灯提醒后车转弯变道,注意观察后视镜,判断周边路况是否适合变道,而在变道时则要缓打方向,确保安全变道。
2021年10月10日9时32分许,在莆田市涵江区国欢镇繁华路段,61岁的官某驾驶电动自行车载着丈夫郑某骑行在电摩辅道,此时王某驾驶货车从主干道进入岔路口,在没有观察右侧车道的情况下径直驶入,与直行的官某夫妇相撞,夫妻俩被车头碰撞后连人带车倒在车轮底下。
佩戴了头盔的官某头部得到了保护,但由于扣子没系好,头盔被甩飞;仅戴了草帽的丈夫郑某在倒地一瞬间碰撞水泥地面,伤及脑部。夫妇俩被送往医院进行抢救。遗憾的是,郑某经抢救无效死亡。
王某酒后驾驶机动车右转弯借道通行时,未能注意观察路面交通情况,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先行,是引起本事故的根本过错;官某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内正常行驶,在本事故中无过错;郑某正常乘坐非机动车,无过错。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王某负本事故全部责任,官某、郑某无责任。
酒驾害人害己,千万别心存侥幸!机动车在转弯或变道前,应注意观察路况,判断周边路况是否适合变道,不得影响正常行驶车辆通行。骑乘摩托车、电动自行车应规范佩戴好安全头盔。
三明
2022年5月4日18时09分许,吴某(13岁)驾驶电动自行车后载2人(14岁的陈某某、14岁的王某某),在三明永安市燕江中路南门头肯德基门口路段,与徐某(17岁)驾驶的无牌电动摩托车刮碰后,造成无牌电动摩托车又与廖某(14岁)驾驶的闽GSE**5号电动摩托车发生碰撞,事故造成三车辆局部损坏的后果。
吴某驾驶电动自行车途经事故路段时,未注意观察路况忽然猛拐,致本事故发生,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之一;徐某驾驶机动车途经事故路段时未按道行驶,致本事故发生,也是造成本事故的原因之一;廖某在本事故中无过错。
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吴某应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徐某应负本事故的同等责任,廖某不负本事故的责任。
广大交通参与者要达到法定年龄及取得相关车辆驾驶资格才能驾驶车辆上道路行驶,无证、无牌、违法载人、未佩戴安全头盔都是违反交通法律法规行为。
公安交警提示
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电动自行车俗称“肉包铁”,安全防护性能弱,在交通事故中往往造成较为严重的伤亡后果。这类事故中约80%为颅脑损伤,而小小的安全头盔就是“保命神器”。骑乘电动自行车要规范佩戴安全头盔。
遵守交通规则
骑行电动自行车应当在非机动车道内,在没有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当靠车行道的右侧行驶。部分骑行人员为了节省时间、路程,会选择闯红灯、逆行,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与其他车辆保持距离
骑电动自行车在马路上行驶时,如果旁边有其他车辆,注意要与旁边的车辆,尤其是大型车辆保持安全距离。
车速不宜过快
很多人骑车时会把速度开到最大,这样是很危险的,一是速度快遇到紧急情况来不及刹车;二是速度快容易闯红灯,也会让汽车来不及刹车;三是如果遇到下雨天,速度快容易滑倒。
切忌安装遮阳伞
不要给电动自行车加装遮阳伞类的额外装备,本身电动自行车的车身已经足够轻盈,加装设备之后,改变了电动车的车身重量均衡,在有大风的时候,更是容易侧翻。
杜绝违法载人载物
由于电动自行车自身硬件条件的局限性,若是超员超载,会出现制动不良、车身失衡等现象。要是出现紧急情况,制动不及很容易引发交通事故。
||来源:宁化公安、福建交警微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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